視力檢查
視力檢查
在施行屈光手術前首先應做中央視力的檢查。中央視力簡稱為視力,它體現了眼睛分辨物體形狀的敏銳程度。視力檢查(visual acuity)是最基本的視功能檢查項目,它是測量眼睛對二維物體形狀的分辨能力,即代表視網膜黃斑中心凹對最小物體的成像能力。
視力表是設計用於測量視力的圖表,由多行大小不同視標排列組成。目前常用的三種視力表為:
(1) 國際標準視力表:視力記錄為等差級數,用小數記錄(0.1~1.0,1.0~2.0)。
(2) Snellen視力表:全表僅9行(6/60,6/36,6/24,6/18,6/12,6/9,6/6,6/5,6/4),用分數記錄視力:V=d/D。分子d為檢查距離(6m或5m),分母D為設計距離,即該視標放在設計距離處,每字合5'視角。
(3) 對數視力表:為我國國家視力表,用1'視角作為標準視力,作5分記錄,檢查距離為5m。視標每隔10行增減10倍,視角成等比級數,視力記錄成等差級數。
雖然各種視力表採用的視標字型不一,檢測距離不同,但其設計的原理是一樣的,都是根據視角來計算的,所謂視角是指將所視物體的兩端點各引一直線,經眼結點交叉所形成的夾角。也就是說檢測視力就是測定能夠產生形覺的最小視角α(圖3-1),並用最小視角的倒數值來表示視力(V),即V=1/α。
視力檢查包括遠視力及近視力(也稱為閱讀視力)兩部分內容。
(一) 遠視力檢查
我國目前通用的是國際標準視力表。用國際標準視力表進行遠視力檢查應注意以下事項。
(1) 視力表應有充足的光線照明且亮度恒定、均勻一致;現多採用內裝日光燈人工照明,照度為300~500 lx。
(2) 視力表與被檢眼之間的距離為5m(如加一個平面鏡,距離則為2.5m)。
(3) 視力表的高度為:1.0行視標與被檢眼等高。
(4) 查視力須兩眼分別進行,常規先右後左,可用手掌或小板遮蓋另眼,遮蓋時不可壓迫眼球。
(5) 如遇戴鏡者先查裸眼視力,後查戴鏡視力。
(6) 被檢查者說出或用手勢指出檢查者所指視力表上字元(視標)缺口的方向;每個字元的允許辨認時限為2~3秒。
(7) 檢查應逐行進行,查出被檢眼能夠完全辨認的最小一行字元的數字即代表被檢眼的視力,如一行中有數個不能辨認或只能辨認幾個視標,可用加減記錄,如1.0+2、0.7-3等。正常視力標準為1.0,如在5m處不能辨認最大的字元(0.1行),則囑被檢者逐步向視力表走近,直至能辨認清0.1行字元為止,用公式計算出被檢眼的實際視力(V)=d(看見0.1行字元的距離)/D(正常眼看清該字元的距離為50m)。如在3m處看清,則實際視力為V=3m/50m=0.06。
(8) 應防止屈光不正病人習慣性瞇眼,造成檢查的誤差
(9) 避免被檢查者背記視力表。
(二) 近視力檢查
近視力檢查通常使用Jaeger近視力表,注意事項如下:
(1) 應有充足照明。
(2) 檢查距離:距眼30cm處。
(3) 雙眼分別檢查,先右後左。
(4) 從Jr7向Jrl方向進行檢查,Jrl最好,Jr7最差。
(5) 為了瞭解受檢者的調節力和屈光狀態,常需變更其檢查距離。結合遠視力檢查對臨床診斷很有幫助。如在40cm處看清Jrl,記錄為Jrl/40cm。說明調節力不足,可能為老視或遠視。如在20cm處看清Jrl,記錄為Jrl/20cm。說明可能為近視。
此外,還有標準近視力表,用小數記錄法表示,注意事項同上。
(三) 雷射干涉視力
雷射干涉視力又稱視網膜視力,是測定視網膜視敏度的一種較新的方法。它利用雷射的相干性,檢測視網膜分辨力即每度視角能分辨的條紋數,並將視網膜分辨力轉換成視網膜視力。雷射干涉視力不受屈光狀態的影響,特別是對高度近視或遠視者有較準確的檢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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